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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辦法大修:不再強制信用評級強化發行人、中介機構責任 - 臺灣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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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公司債辦法大修: 不再強制信用評級 強化發行人、中介機構責任

  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

  公司債發行註冊制迎來進一步完善。

  8月7日,證監會就修訂《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事實上,自3月1日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公開發行公司債即實施註冊制。而這次針對《管理辦法》的修訂即是落實公司債券公開發行註冊制改革的進一步制度明確。

  「《管理辦法》修訂內容的重點是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註冊程序及相關要求,同時強化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發行人的責任,此外還有禁止發行人自融、承銷機構不得以明顯低於行業定價水平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業務、發行公司債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取消強制評級等相關規定。」8月10日,北京一家大型券商固收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

  制度安排進一步明確

  根據披露,《管理辦法》明確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註冊程序,加強對承銷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執業的監管,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義務,豐富行政監管措施等等。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完善了公司債註冊制的相關制度,會進一步提高未來公司債的發行效率,各相關參與方的責任也會更加明確。」前述機構人士表示。

  國金證券分析師周岳指出,《管理辦法》的出台規定了公司債券註冊制相關制度,針對新證券法與《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15年)中的衝突,證監會在《管理辦法》中進行了適應性修訂,更好地承接新證券法的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辦法》中一個重要的改變即是針對信用評級方面,對於評級機構來說有不小的影響。

  《管理辦法》調整了普通投資者可參與認購交易的公募債券相關要求,在不降低門檻要求的前提下,刪除了評級為AAA的規定,減少評級依賴,此外,相較2015年的要求,取消了對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委託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的要求。

  近年來隨著債券違約增多,債券信用評級的一系列問題也逐漸顯現。而就債券發行評級來說,以往這是發行人順利融資甚至拿到更低利率的重要保證,對評級機構也是一門穩賺的生意。但新規之後,這種「躺著賺錢」的時代或一去不返。

  「這意味著未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不需要提供公司信用評級,減少了評級依賴,對市場來說是好事,有利於長遠發展。而且這段時間評級虛高一直困擾著市場,對於投資人來說,還是要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北京某中型私募機構債券基金經理表示。

  「從私募債券的情況來看,雖然並沒有強制要求評級,但實際發行中,絕大多數的私募債都有主體評級,無評級私募債佔比雖有提升,但仍不足6%。另外,交易商協會目前並沒有取消信用評級的要求,多數企業仍有進行主體評級的需求。雖然境內評級中樞普遍較高,但也給投資人、中介機構等市場各方提供了一個分析基準,取消主體信用評級要求,則對投資者信用研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周岳指出。

  (作者:姜詩薔 )




August 11, 2020 at 12:04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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